國立成功大學一貫修讀學、碩士學位辦法
94.06.08 93學年度第2學期教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鼓勵本校大學部優秀學生繼續留在本校攻讀相關系所碩士班,並期達到連續學習之效果及縮短修業年限,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大學部學生修畢應修畢業學分達二分之一以上且成績優異者,得於第六學期依本辦法規定向擬就讀之相關系所碩士班提出一貫修讀學位之申請。各系所錄取名額及甄選辦法由各系所自訂之。
第三條 由各系所錄取之學生兼具學士學位候選人及碩士班預備研究生(以下簡稱預研生)資格。
第四條 學生取得預研生資格後,應於第八學期(含)前取得學士學位,並參加本校碩士班甄試或一般生入學考試,經錄取後始正式取得該系所碩士班研究生資格。
第五條 錄取本校碩士班研究生,於本校大學期間所選修之碩士班課程,其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可申請抵免三分之二(含)為限之應修學分數(不含論文學分),不受本校學生抵免學分辦法有關研究所抵免學分上限之限制。但研究所課程若已計入大學部畢業學分數內,不得再申請抵免碩士班學分數。學分抵免之申請程序應於入學當學期註冊日截止一個月內向教務處申請之。
第六條 錄取學生所佔名額,應包含於該學年度碩士班招收名額中。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 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